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4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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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187號
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韋青志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韋青志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機車強制執行之聲
請駁回。
駁回部分之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就債務人韋青志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之機車為查封後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5年3月2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動產鑑定人中華工業技術鑑定股份有限公司繳納鑑價費用,此項通知已於115年3月3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仍未為繳納,有第三人中華工業技術鑑定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16日A(115)華工鑑字第039653號函在卷可憑,是債權人未繳納鑑定費用致該部分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,爰依首揭規定駁回債權人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、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