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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特別代理人(2025-08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1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09號

聲 請 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郁昌

代 理 人 薛智友律師王琬華律師
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

理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

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
數標準第5條規定,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非訟

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
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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