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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12號

原 告 蔡素秋

被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原告之訴駁回。
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寄發開庭通知時並通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則駁回訴訟,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
書 記 官 黃伊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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