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8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8-2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477號
原 告 曾心渝
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
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曾心瑜」記載,應更正
為「原告曾心渝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