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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8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8-29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11號

聲 請 人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

代 理 人 許秀峰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辯
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 文
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
書 記 官 黃伊婕

附表: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36956-3 1 500 002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9197-2 1 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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