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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(2026-08-03)

勞資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8-03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奈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81號

聲 請 人 吳柏蒼

相 對 人 奈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一士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

,經查,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:「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

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

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5年者,以5年計算。」,則以此推算兩

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,再以聲請

人主張每月薪資新台幣(下同)11萬元,及請求相對人按月提撥勞

工退休金6,600元計算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699萬6,000

元【計算式:(11萬元+6,600元)x12個月x5年=699萬6,000元】,
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3,000元,

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,000元後,尚應補繳聲請費1,000
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,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

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

員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