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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4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8183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債 務 人 羅文繐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
理 由
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
二、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,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等資料,經調查結果如附表所示,因非屬本院轄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是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上開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附表:

調查種類 調查結果 管轄法院 勞保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設臺北市中山區) 臺灣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