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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6-08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244號

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

相 對 人 賴玉富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
97條定有明文。
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,然因其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

語。
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、債權憑證影本、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為證。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號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,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。是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,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其聲請公示送達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
四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