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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6-08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8-05 案號:竹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小字第687號
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
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

被 告 黃筠凱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
理 由
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,且原告當初所載位置為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

書 記 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