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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8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8-24 案號:竹小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小調字第606號

聲 請 人

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相 對 人

即 被 告 林金輝

張桂美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
理 由
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,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及遲延利息,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,原告雖主張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縣,惟被告於起訴時之實際戶籍設於臺北市南港區,帳單寄送地址亦均係臺北市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信用卡申請資料附卷可參,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范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