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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4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1 案號:竹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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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簡字第108號

原 告 黃毓翔
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

複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

被 告 江穎豪

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
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

被 告 李懿桀

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

上 一 人

訴訟代理人

上二人共同 沈志明

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

複 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王怡茹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。

理 由

一、按下列各款訴訟,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︰十一、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。第二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及第5項所明定。
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,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,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,惟本件之案情繁雜,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(下同)850萬3250元,又被告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依前開說明,核無不合,是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。
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
書 記 官 辛旻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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