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7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7-1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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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840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
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
被 告 甲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甲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
貳拾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
佰玖拾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李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