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8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8-1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986號
原 告 泓宇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Jian Ming Zhuang
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
被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
上列原告與被告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
伍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
貳仟貳佰貳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李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