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8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8-05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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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169號
聲 請 人 朱朝木
代 理 人 朱贊錡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【附件】所示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【附件】所示之證券,因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
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
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凃庭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