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8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8-3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184號
聲 請 人 范如美
代 理 人 王冠民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悠紳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悠紳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
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
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
附表: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1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悠紳股份有限公司 88-NX-000014 1 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