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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沙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簡字第488號

上訴人即

原 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陳箐熒

共同送達代收人陳百合

被上訴人即

被 告 鄭志鴻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
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上訴駁回。
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
法 官 劉國賓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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