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8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8-21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字第1869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簡月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
為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為111年度重簡字第186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,爰原告聲請更正,核無不合,爰依前開規定,依聲請予以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附表:
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(更正處以底線加粗體字標註) 判決書第1頁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49,810元,及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985%計算之利息,暨1元之違約金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49,810元,及其中新臺幣389,367元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985%計算之利息,暨1元之違約金。 判決書第1頁第31至行 被告應給付原告449,810元,及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……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449,810元,及其中389,367元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…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