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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探吉行銷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2661號

原 告 攏來探吉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顗峻

被 告 鄞武伶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原告之訴駁回。
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前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憑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法 官 郭鍵融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
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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