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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(2025-12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18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正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47號

原 告 黃調昌

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進圓食品有限公司

間)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
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1,148,093元(

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裁判費14,95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
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4,4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
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趙義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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