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8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8-17 案號:重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司聲字第12號

聲 請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

相 對 人 林郁臻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
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8,512元,及自
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

理 由
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1916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9,餘由聲請人負擔。

三、經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9,305元,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9,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78,512元(計算式:79,305×99÷100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