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8-28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8-28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小字第117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
被 告 楊采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8
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壹萬
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