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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7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7-13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小字第324號

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訴訟代理人 林欣霈

被 告 張凱風

訴訟代理人 張秀蘭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
理 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115年7月13日宣判,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、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法 官 許姿萍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