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6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6-28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1072號
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
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

被 告 高銘玲(即賴清源之限定繼承人)

被 告 賴信宇(即賴清源之限定繼承人)

被 告 賴怡芬(即賴清源之限定繼承人)

被 告 賴怡華(即賴清源之限定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
理 由
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原告係本於繼承及借據暨約定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繼承自被繼承人賴清源之借款債務,惟原告與賴清源間簽訂之前開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28條已約定,立約人所負貴行一切債務,以貴行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,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。而原告所在地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,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被告既繼承賴清源之上開債務,兩造即應受此約定條款之拘束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經被告異議,視為起訴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
法 官 趙義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

書 記 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