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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6-08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8-30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1533號
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
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

被 告 李秀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
理 由
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訟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,而該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9條已約定,如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,三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。依首揭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0 日
法 官 趙義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0 日

書 記 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