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修車款(2026-08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8-17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62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尤子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車款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148,7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225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