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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修車款(2026-08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8-17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627號

上 訴 人

即 被 告 尤子宣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車款
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

幣(下同)148,7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225元。茲依民事訴
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