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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7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7-03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123號
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
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

複 代理 人 鍾宇軒
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
5萬8,30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

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