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7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7-09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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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48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何瑞禹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憶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94,219元
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萬3,665元) 1 利息 3,856元 115年5月27日 115年6月25日 (30/365) 2.295% 7.27元 2 利息 8萬9,809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6月25日 (91/365) 2.295% 513.87元 3 違約金 8萬9,809元 115年4月28日 115年6月25日 (59/365) 0.2295% 33.32元 小計 554.46元 合計 9萬4,219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