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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7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7-09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486號
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
訴訟代理人 何瑞禹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憶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94,219元

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
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萬3,665元) 1 利息 3,856元 115年5月27日 115年6月25日 (30/365) 2.295% 7.27元 2 利息 8萬9,809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6月25日 (91/365) 2.295% 513.87元 3 違約金 8萬9,809元 115年4月28日 115年6月25日 (59/365) 0.2295% 33.32元 小計 554.46元 合計 9萬4,219元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