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8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8-18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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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526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欣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萬3,53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
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