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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8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8-18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526號
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
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
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欣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

(下同)10萬3,53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
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

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