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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7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7-14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534號
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余美淑

、戴姿涵、戴湘憶(即戴明生之繼承人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
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35,117

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
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
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
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萬5,023元) 1 利息 2萬9,899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3月26日 (9/365) 12.2% 89.94元 2 利息 1,000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3月26日 (9/365) 15% 3.7元 小計 93.64元 合計 3萬5,117元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