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8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8-04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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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538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(兼送達代收人)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,32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陳怡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