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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8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8-04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538號
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
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(兼送達代收人)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,323
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
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陳怡親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