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(2026-08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8-28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2010號
原 告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信呈
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克火鍋有限公司、邱茂鐘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41,0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