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7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7-14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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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767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4,
2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