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8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8-03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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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965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仁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86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