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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8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8-21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字第1869號

聲 請 人

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相 對 人

即 被 告 簡月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

為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
主 文
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
理 由
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為111年度重簡字第186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,爰原告聲請更正,核無不合,爰依前開規定,依聲請予以更正。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法 官 江俊傑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
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
書記官 林昀蒨
附表:

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(更正處以底線加粗體字標註) 判決書第1頁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49,810元,及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985%計算之利息,暨1元之違約金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49,810元,及其中新臺幣389,367元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985%計算之利息,暨1元之違約金。 判決書第1頁第31至行 被告應給付原告449,810元,及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……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449,810元,及其中389,367元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…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