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8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8-03
案號:重保險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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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
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凰貞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後含原判決主文第1項不利於上訴人部
分即新臺幣(下同)427,378元(詳如本院113年11月5日裁定所
示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685元(提高徵收標準後)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
書 記 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