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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報酬(2025-09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411號

上 訴 人

即 被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

被 上訴人

即 原 告 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立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
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上訴駁回。
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按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;又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前段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4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(一般送達)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,則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自翌日起,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,算至114年9月9日即已屆滿,然上訴人遲至114年9月2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,有原告上訴狀所蓋用之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查。依上開說明,上訴人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顯然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法 官 張誌洋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
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
書 記 官 陳羽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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