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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(2026-01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7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376號

原 告 廣鐿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湘煌

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

訴訟代理人 殷樂律師

訴訟代理人 賴侑承律師

被 告 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清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萬元

(本件訴之聲明一、二之標的,具有類似競合關係),應徵第一

審裁判費382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
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
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法 官 趙義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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