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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享鈺營造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907號

原 告 享鈺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啟祥

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均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2,830元,應
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
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許姿萍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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