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8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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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8-17
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小字第1245號
上 訴 人 林浥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6,7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