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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8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8-28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小字第1270號
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訴訟代理人 連育成

被 告 陳登正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
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 文
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095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
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6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

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1,000元之違約金,

以三期為限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法 官 郭鍵融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