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8-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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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8-28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小字第1270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連育成
被 告 陳登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095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6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
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1,000元之違約金,
以三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