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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7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7-14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小字第1373號
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被 告 楊逸菁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
理 由
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,原則上係採「以原就被」原則,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。
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戶籍地址位在臺北市北投區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,難認本院有管轄權,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法 官 許姿萍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
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