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瓦斯費(2026-06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6-29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小字第707號
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
訴訟代理人 邱鈴英
被 告 黃王玉鳳
被 告 黃振中
被 告 黃振宇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事件,本院於115年6月17日、24日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,及被告黃王玉鳳、黃
振中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六日起,被告黃振宇部分自民
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息百分五
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
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書 記 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