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7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7-09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1218號
原 告 潘淑珠
被 告 曾志遠林家妤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前開裁定業於115年6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,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、答詢表、詢問簡答表存卷可憑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