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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8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8-30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1424號
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被 告 蔡勝雄

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
理 由
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,惟上開契約之約定條款第25條已約定,因本契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(經被告提出異議,視為起訴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0 日
法 官 趙義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0 日

書 記 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