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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7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7-13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715號

聲 請 人

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代 理 人 林子宸

相 對 人

即 被 告 楊寀蓁(即宋梅媛之繼承人)

法定代理人 楊杰紘(即宋梅媛之繼承人)

共同代理人 楊子蘭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
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
主 文
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附表編號1違約金欄第1格「自114年11月

22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計算」,應更正為「自

114年12月22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計算」。

理 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法 官 張誌洋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
書記官 陳羽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