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7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7-13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715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林子宸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楊寀蓁(即宋梅媛之繼承人)
兼
法定代理人 楊杰紘(即宋梅媛之繼承人)
共同代理人 楊子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附表編號1違約金欄第1格「自114年11月
22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計算」,應更正為「自
114年12月22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計算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
書記官 陳羽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