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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2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23 案號:重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聲字第27號

聲 請 人 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立偉

相 對 人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聲請駁回。

理 由
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應俟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,始得為之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411號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,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。

三、經查:系爭判決前經聲請人即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提起上訴,經本院以聲請人逾上訴期間為由,於114年9月23日裁定駁回其上訴,聲請人對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,現由本院民事合議庭以114年度簡抗字第48號事件審理中,有系爭判決、上開駁回上訴裁定、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為憑,足見系爭判決尚未確定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訴訟尚未確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
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
法 官 張誌洋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
0元。

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
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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