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7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7-03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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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123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
複 代理 人 鍾宇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萬8,30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