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月費(2026-07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7-30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370號
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訴訟代理人 陳沛筠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乃千間請求給付月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52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