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7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7-14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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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525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謝純真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龍、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3,4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
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