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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7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7-14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525號
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
訴訟代理人 謝純真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龍、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

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
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3,4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

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
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