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返還定金(2026-07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7-07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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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740號
原 告 洪興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
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裕昌